轉知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研習認可作業說明」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9日臺教資(六)字第1122704456號函辦理。
二、 為簡政便民及環保證照管理一致性,環境部業於112年8月11日發布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刪除15條第2項第1款原「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文字,故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時數已無須經該部認可。
三、 該辦法現行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15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3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四、 請貴校本權責認定是否屬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並至環境部「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登錄環境教育時數。
二、 為簡政便民及環保證照管理一致性,環境部業於112年8月11日發布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刪除15條第2項第1款原「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文字,故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時數已無須經該部認可。
三、 該辦法現行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15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3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四、 請貴校本權責認定是否屬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並至環境部「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登錄環境教育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