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人事公告--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有關緊急事故之認定~
主旨:有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函
辦理。
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
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監察院民國104年8月14日院台教字第1042430282號函辦
理。
二、查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
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
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
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
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本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
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
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
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
、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
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
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函
辦理。
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
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監察院民國104年8月14日院台教字第1042430282號函辦
理。
二、查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
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
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
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
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本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
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
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
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
、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
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
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