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人事公告--公佈實施南投縣國姓鄉北港國民小學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自104學年度起生效~
南投縣國姓鄉北港國民小學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民國99年訂定實施
民國104年9月21日修訂實施
一、本校教師進修研究學位,除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函釋規定
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本實施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
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本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長及依法取得合
格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所稱進修研究,包含部分辦公時間、公餘時間及
留職停薪進修研究。
三、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以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
之計算以至本校服務之日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
計。經縣內外介聘至本校之教師於原服務學校已報准進修研究者,仍應向
本校重新提出申請。
四、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不得影響教學、導師及行政業務。除留職停薪進
修研究外,不得因進修研究拒絕兼任級任教師或行政工作。
五、進修研究條件:
(一)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之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學
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予以認定。
(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
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員額未滿十人者,其參加進修研究之名額以
一人計。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研究者不受上述名額限制。
(三)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排序原則,以進修學士或碩士學位者優先,若學
位相同則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較久者為優先(有介聘經歷者年資應重新起
算),年資相同時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優於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國內
進修研究優於國外進修研究為原則。如仍相同時以前一學年度縣內介聘
績分表為表準,積分高者優先。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研究者不受上述排
序限制。
(四)已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有案者,不得再申請同一學位(程)進修研究。
六、進修研究程序:
(一)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應於報考前以書面檢附報考學校系所招生資料
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報考。逾期或先行報考錄取後再提
出申請者,除有特殊情形經校長同意外,不予受理。未經同意而擅自利
用辦公時間就讀者,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二)申請部份公時進修研究者,依前款規定經學校同意報考獲錄取後,申請
人應檢附錄取通知單及進修保證書,送人事單位函報南投縣政府備查。
(三)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依第一款規定經學校同意報考獲錄取後,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七、進修研究給假及年限:
(一)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教師兼
行政職務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二)部份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
1、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但學校教學或業務仍應親授或自理;
寒暑假期間如學校有重大活動或事件,仍應配合返校或事先請假。進
修研究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限後如仍有上課需求事實者,檢附課表
或證明文件經學校同意後,可延長一年。延長後如仍有上課需求者,
檢附課表或證明文件經學校同意後以事假、補休或休假處理。
2、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須每學期於開學前依規辦理請假手續,敘明本
學期上課公假日期,並檢附註冊證明及上課課表。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
1、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經學校同意得延長一年為
限,且應以學期為單位。但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者,為取得學位需
要,得再延長一年。
2、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
並應配合學期辦理。復職後,應配合學校當時課務及行政業務需要,接
受課務及行政業務之安排,而不以留職停薪前原課務及行政業務為限。
(四)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不得中途申請變更進修研
究方式,亦不得分段申請為原則。但如確因進修研就或學校教學、業務
所需,經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且應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進修研究時數,得檢附證明文件,經學
校同意後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十一款辦理。
八、進修研究教師之義務:
(一)除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外,寒暑假期間,學校如有教學及行政需要,應依
規定返校處理或事先請假。
(二)本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與學校簽訂契
約書(格式如附表一),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
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保證履行服務之義
務。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於本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間
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
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經同意再申請進修研究者,應填
具承諾書,表明將來取得學位後應履行前後進修研究學位累計應服務之
義務。
(四)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五)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留職停薪進修研
究者,應於進修研究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研究之服務義務。
(六)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
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本校服務,不得稽延。
九、依據南投縣政府現行規定,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一律不予補助進修學分費。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9年訂定實施
民國104年9月21日修訂實施
一、本校教師進修研究學位,除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函釋規定
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本實施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
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本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長及依法取得合
格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所稱進修研究,包含部分辦公時間、公餘時間及
留職停薪進修研究。
三、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以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
之計算以至本校服務之日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
計。經縣內外介聘至本校之教師於原服務學校已報准進修研究者,仍應向
本校重新提出申請。
四、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不得影響教學、導師及行政業務。除留職停薪進
修研究外,不得因進修研究拒絕兼任級任教師或行政工作。
五、進修研究條件:
(一)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之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學
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予以認定。
(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
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員額未滿十人者,其參加進修研究之名額以
一人計。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研究者不受上述名額限制。
(三)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排序原則,以進修學士或碩士學位者優先,若學
位相同則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較久者為優先(有介聘經歷者年資應重新起
算),年資相同時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優於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國內
進修研究優於國外進修研究為原則。如仍相同時以前一學年度縣內介聘
績分表為表準,積分高者優先。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研究者不受上述排
序限制。
(四)已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有案者,不得再申請同一學位(程)進修研究。
六、進修研究程序:
(一)本校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應於報考前以書面檢附報考學校系所招生資料
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報考。逾期或先行報考錄取後再提
出申請者,除有特殊情形經校長同意外,不予受理。未經同意而擅自利
用辦公時間就讀者,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二)申請部份公時進修研究者,依前款規定經學校同意報考獲錄取後,申請
人應檢附錄取通知單及進修保證書,送人事單位函報南投縣政府備查。
(三)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依第一款規定經學校同意報考獲錄取後,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七、進修研究給假及年限:
(一)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教師兼
行政職務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二)部份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
1、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但學校教學或業務仍應親授或自理;
寒暑假期間如學校有重大活動或事件,仍應配合返校或事先請假。進
修研究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限後如仍有上課需求事實者,檢附課表
或證明文件經學校同意後,可延長一年。延長後如仍有上課需求者,
檢附課表或證明文件經學校同意後以事假、補休或休假處理。
2、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須每學期於開學前依規辦理請假手續,敘明本
學期上課公假日期,並檢附註冊證明及上課課表。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
1、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經學校同意得延長一年為
限,且應以學期為單位。但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者,為取得學位需
要,得再延長一年。
2、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
並應配合學期辦理。復職後,應配合學校當時課務及行政業務需要,接
受課務及行政業務之安排,而不以留職停薪前原課務及行政業務為限。
(四)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不得中途申請變更進修研
究方式,亦不得分段申請為原則。但如確因進修研就或學校教學、業務
所需,經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且應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進修研究時數,得檢附證明文件,經學
校同意後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十一款辦理。
八、進修研究教師之義務:
(一)除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外,寒暑假期間,學校如有教學及行政需要,應依
規定返校處理或事先請假。
(二)本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與學校簽訂契
約書(格式如附表一),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
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保證履行服務之義
務。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於本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間
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
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經同意再申請進修研究者,應填
具承諾書,表明將來取得學位後應履行前後進修研究學位累計應服務之
義務。
(四)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五)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留職停薪進修研
究者,應於進修研究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研究之服務義務。
(六)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
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本校服務,不得稽延。
九、依據南投縣政府現行規定,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一律不予補助進修學分費。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