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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申請安胎病假至生產並接續娩假一案。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26591號函辦理。
二、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教師之權益和管理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相關規定辦理。復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略以,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三、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略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辦理;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娩假應1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不限1次請畢。
四、 再查教育部99年12月6日臺國(四)字第0990191603號函釋略以,假之核給係以事實發生為據,除產前假及提前娩假部分(21日)可於產前申請者外,剩餘21日之產假,仍係以小孩出生時始得申請,爰不宜於產前一併提出娩假。
五、 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並定有代理期間未滿3個月或聘任3個月以上之聘任相關規定。是以,現職教師依規定併同各類差假辦理請假,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超過3個月以上或未滿3個月,應依前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代理教師聘任事宜。
六、 綜上,有關旨案幼兒園教師申請安胎病假至生產並接續娩假,併同甄選代理教師一節,其請假應依前開函釋規定辦理請假及代理教師聘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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