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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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鼓勵國民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以落實環境教育扎根,並為促使環境教育訓練課程聚焦以符訓練實需,故調整專業領域訓練課程時數為40小時、總訓練課程時數為100小時,爰修正本辦法第9條有關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規定。
111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pdf